2009年01月0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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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信息服务
  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加强宣传,增大网站食品、药品信息发布量,保证网站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推进电子政务步伐,更好地为决策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天津市食品药品服务信息网"网站上生成及传递以文字、数据、表格、图片为载体等各种信息,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凡在"天津市食品药品服务信息网"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当属于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信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以及不能公开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律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信息不得发布: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所有用户在本网站发布一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及食品等信息前均要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信息部提交所发布产品的相关信息,如国家批准文号等,资料不真实者不得发布。
    第五条 网站为机关各处室、相关单位及各入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功能,各单位、各处室应严格控制具有发布权限的上网帐号和密码。
    第六条 网站管理员应严格保密机关各处室、相关单位及各入网用户的注册资料、上网账号等,严禁泄露于他人。对于机关各科室、相关单位及各入网用户在本网发布的信息不得私自修改、删除或转发等。
    第七条 当机关各处室、相关单位及各入网用户的用户名或密码被盗用,或忘记,用户须提供入网时所填的会员登记表原件或用户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财务部缴纳会员服务费时财务部出具的收款凭证方可找回密码,继续享受服务。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食品药品
       信息服务网
      20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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